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珠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鍵詞: 珠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管理辦法 認定條件
ZBGS-2025-51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規范珠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30日
珠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健全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加快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規范珠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培育建設(認定、運行評價等管理)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開展產業技術研發、創造運用保護知識產權、建立技術標準體系、凝聚培養創新人才、構建協同創新網絡、促進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促進綠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四條 鼓勵我市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未來產業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推動和引導企業提高自主開發能力和資源綜合利用能力,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最終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經濟效益和發展后勁。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各行政區(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轄區內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評價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至兩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并發布認定工作通知。
第七條 申請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機構設立情況。在珠海境內(不含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已建立企業技術中心并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二)組織體系情況。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管理規范,發展規劃和發展目標明確,與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穩定的合作渠道;創新成果顯著,知識產權管理和運用的水平較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品牌;技術標準體系完善,能將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技術標準。
(三)規模效益情況。具有一定的規模和較好的經濟效益,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
(四)研發投入情況。具有穩定、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技術中心經費納入企業財務年度預算,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 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億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600萬元;
2. 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2億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150萬元。
(五)研發人員情況。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開發人員總數不低于20人。
(六)研發設備情況。具有比較完善、可靠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及研發用軟件購置費不低于300萬元。
(七)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兩年內,未發生下列情況:
1.被列入有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已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按照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要求提交相關材料,通過形式審查后即可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八條 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申報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企業按認定工作通知要求準備申請材料,按屬地管理原則,報各行政區(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材料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各區初審。各行政區(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認定工作通知,對企業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后,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報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及申請材料。
(三)認定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審查后,初步確定認定名單。
(四)公示。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集體審議后擬定名單并公示;公示期間對擬認定名單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間收到對擬認定名單存在異議的材料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視情況開展復審或調查核實,作出異議處理的審定意見并反饋至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五)發布認定名單。經公示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認定名單。
第三章 評 價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并發布評價工作通知。現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且已獲評國家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可不參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工作,按國家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運行評價要求管理,并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送基本材料;被撤銷國家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所在企業,仍需參加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當年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企業可不參加當年評價。
第十條 評價程序:
(一)企業自評。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按評價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所在行政區(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必要的其他材料等。
(二)各區初審。各行政區(功能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及當年評價工作通知,對企業評價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后,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報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超過規定時限后,原則上不再受理評價材料。
(三)評價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評價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據需要采取書面評審、現場核查等相結合的形式開展評價工作,形成評價意見。
(四)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評價要求、評價意見等進行綜合評估,擬訂評價結果并公示;公示期間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間收到對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材料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視情況開展復審或調查核實,作出異議處理的審定意見并反饋至提出異議的單位與個人。
(五)發布評價結果。經公示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含)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分(含)至90分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60分(含)至70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60分以下或不滿足本辦法第七條第(四)至(六)項有關要求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勵政策
第十二條 鼓勵各行政區(功能區)及有關單位將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納入人才激勵、融資貸款等政策扶持范圍,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聯合中小企業開展協同技術創新創造良好條件。
第十三條 支持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申報市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和國家、省有關項目。
第十四條 支持已獲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企業申報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企業名稱、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在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報告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評價結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
(三)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五)被列入有效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或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六)由于企業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條 因本辦法第十六條(四)至(六)項原因被撤銷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八條 企業應對提供材料和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對企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等行為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嚴肅處理,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